教育贡献
曾巩是唐宋古文八大家之一。他在当代和后代古文家的心目中地位是不低的。他的成就虽然不及韩、柳、欧、苏,但有相当的影响。曾巩的思想属儒学体系,他赞同孔孟的哲学观点,强调“仁”和“致诚”,认为只要按照“中庸之道”虚心自省、正诚修身就能认识世界和主宰世界。在政治上他反对兼并政策,主张发展农业和广开言路。他在任地方官时,以“仁”为怀。
曾巩在王安石变法期间主张在不失先王意旨的前提下,对法制作必要的改革。在行动上,他能够维护新法,在齐州为官时,能力行保甲之法,使州人安居乐业。他师承司马迁、韩愈和欧阳修,主张“文以明道”,把欧阳修的“事信、言文”观点推广到史传文学和碑铭文字上。他强调只有加强道德修养,才足以发难显之情,写“明道”之文。
曾巩重视兴教劝学,培养人才。他培养了一批名儒,陈师道、王无咎、曾肇和曾布受业于他。曾巩治学严谨,每力学以求之,深思以索之,使知其要,识其微。 在抚州居所侧建有“兴鲁书院”,并亲自定学规、执教席,推动抚州学风。在南丰“子固公园”,有曾巩幼时读书处──读书岩、曾文定公祠、仰风亭、思贤堂,县博物馆亦建在其内。
校藏书籍
曾巩一生用功读书,极嗜藏书,从政之便,广览博收。家里藏古籍二万余卷,收集篆刻五百卷,名为《金石录》。著作有《元丰类稿》、《续元丰类稿》、《隆平集》和《外集》等。他都加以校勘,至老不倦。《列女传》、《李太白集》和《陈书》等都曾经过他的校勘。任职于史馆时,埋头整理《战国策》、《说苑》两书,他访求采录,才免于散失。他每校一书,必撰序文。并校订《南齐书》、《梁书》、《陈书》三史。在编校古书时所作的目录序,如《战国策·目录序》、《烈女传·目录序》、《新序·目录序》等。
任职政绩
越州:下令让富户出售粮食
1069年,在京城任职数年的曾巩,因在王安石与司马光关于变法的争执中把两边都得罪了,遂向宋神宗请求外调。宋神宗安排曾巩出任越州(今浙江绍兴)通判。
曾巩到任后,随即察民情、访贫苦、搞调研。越州从酒坊征收赋税,供衙门使用。酒坊钱有限,不够财政开支,不足部分分摊到老百姓身上征收,确定了7年的期限。期限已到,衙门却仍旧重税,横征暴敛,没有按规定停征。曾巩了解情况后,马上停止了这笔赋税的征收。
接着碰上饥荒,灾情严重,民生凋敝。曾巩便安排人广贴告示,要求各县富户如实申报自家粮食的储量。富户们申报上来储量达到15万石后,他立刻发布政令,要求各地富户以比常平仓粮价略高一点的价格向百姓出售粮食,从而使饥民能就近购买,无异于雪中送炭。还筹集了5万钱的资金,借给农户购买种子。
齐州:一举端掉“霸王社”
1071年,曾巩调任齐州(今山东济南)知州。
有一周姓富户,其子周高为富不仁,横行乡里,民愤极大,但周家“力能动权贵”,与地方官沆瀣一气。曾巩初来乍到,搜集证据,将周高法办。章丘一带有一伙叫做“霸王社”的土豪,杀人越货,无恶不做,曾巩派兵将他们悉数抓获,将31名罪犯判刑,发配边疆。他还在齐州开创了“保伍”之法,以5户为一保,监督出入,实行外来人口登记,有盗贼则鸣鼓相援。通过曾巩的治理,齐州盗、劫等犯罪明显下降,由治安案件多发之州变成了平安之州,风气为之一清。
曾巩既勤政,又务实,而且凡事能从实际出发。为治理黄河,朝廷从各地调集民工,要从齐州调丁2万。当曾巩听说一些地方的户口有漏登、瞒报现象后,马上决定开展人口普查工作,从下至上,层层上报,反复核实,最后发现,9丁抽1就能满足征丁之需。他的这一务实作风,使许多寻常百姓免去了徭役之苦,减轻了他们的负担。
曾巩在齐州的政绩还有他推行王安石的新法,刺激了农业生产;修建齐州北水门,解决了困扰齐州城多年的水患问题;疏浚了大明湖。后人在千佛山建曾公祠,在大明湖畔建南丰祠(曾巩又称南丰先生),为了纪念曾巩为齐州所作的巨大贡献。
洪州:把官舍改为临时收容所
1076年,曾巩调任洪州(今江西南昌)知州,兼江南西路兵马都钤辖(武职,主要负责防务)。
任职之初,恰逢江西瘟疫流行。曾巩赶紧调配救灾物资,迅速命令各县、镇储备防疫药物,以备万一。他安排人腾出州衙门的官舍,作为临时收容所,给那些生病的士兵和染病无力自养的百姓居住,不但分派医生给他们治病,还给他们免费提供饮食和衣被。他派人随时记录疫情,把染病和没染病者均登记造册,及时汇总,然后从国库调拨资金,按轻重缓急,依次有序地分发救济款。
福州:当官不与民争利
1077年,曾巩由洪州转任福州(今福建福州)知州。
福州任上,曾巩提出一个观点,当官不能与民争利。官府的蔬菜大量上市,扰乱了市场,导致菜价越来越低,以种菜为业的菜农卖不掉菜,收入大减。曾巩他立刻取消了朝廷还拨给一定面积的“职田”(权属国家的固定田产),保障了菜农的利益。
60岁之后,他还被朝廷安排到明州、亳州、沧州等地任过知州,所到之地,也均有政绩。在实际工作中,曾巩少于议论,多于实干,说得少,做得多。他一生辗转七八个州,在基层任职,及时处理了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,为百姓做了实事、好事。